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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学会及分支机构活动及文告发布形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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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学会及分支机构活动及文告发布形式的通知
作者:中国教育学会 发表时间:10 来源:中国教育学会 阅读次数:4875
学会[2010] 69号
各分支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学会:
近年来,学会各分支机构践行办会宗旨,在《中国教育学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学术、业务活动,为繁荣社会主义教育科研,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了贡献。但由于各类活动备案手续和通告发布不规范,给一些不法组织和个人以可乘之机,假借学会及分支机构名义,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非法发布各类活动虚假信息,组织活动,严重损害了学会及分支机构的声誉,给会员及广大教育工作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为此,就学会及分支机构今后各类活动及文告发布形式规范如下。
1、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的规定,今后学会分支机构的各类活动必须向学会秘书处办理备案手续,经学会授权后方可举办。
2、今后凡中国教育学会及其分支机构为组织开展活动(包括召开会议、组织调研、开展培训、学术交流、课题研究、征集论文、编发刊物、发行资料、组织学生才艺展示等)下发的文告,除印发纸质文件外,一律在中国教育学会网站(www.cse.edu.cn)发布电子文件。凡只发纸质文件的均系无效,学会对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3、按照《中国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分支机构不得以临时性办事组织(如课题组、编辑部、专家组、评委会等)名义刻制印章,下发文件,组织开展活动。有此违规行为的,一律视为无效。
4、本通知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有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而跨年度举办活动的,一律上报学会秘书处重新备案、发布。
此件请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学会,转发所属分会、地市教育学会及当地中小学,如发现有悖本通知精神的,可视同虚假信息,拒绝参加,并请监督举报。
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