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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会
武昌区教育学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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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教育学会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武昌区教育学会工作规范而有序地进行,促进群众性的教育科研活动蓬勃开展;更好地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根据《武昌区教育学会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学会秘书处设在区教科室,是学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武昌区各专业委员会要根据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安排,保证武昌区教育学会工作的有序正常运转。
第三条 学会秘书处应本着管理、指导、服务武昌区教育的原则,为各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研究活动提供管理、指导与服务。
二、常规工作
第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年初要向学会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年底要向学会秘书处报送工作总结。未按时报送工作计划和总结的,不列为评先对象。
第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大型活动和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如收取费用、编辑出版书籍等)必须事先向武昌区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申请,学会秘书处根据武昌区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意见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重点是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研究活动,要根据本专业(学科)特点,确定研究课题,向区教育学会秘书处申报立项,使课题管理规范化,工作制度化,研究科学化。
三、例会制度
第七条 学会实行各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和秘书长例会制度,以加强沟通与协作,了解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状况,协作开展一些重大课题研究。
第八条 理事长例会每年举行一次,秘书长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
第九条 每次例会各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和秘书长未经批准请假不得缺席。
第十条 每次例会由武昌区教育学会秘书处负责作好会议记录,每年向武昌区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并存档。
四、学术年会
第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要切实做好学术年会工作。通过举办学术年会,激发广大会员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热情,活跃群众性学术研究气氛,繁荣教育科研事业,促进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二条 学会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学术年会,各专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学术年会。遇有特殊情况,可两年举办一次学术年会。
第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举办学术年会必须事先就举办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等情况向学会秘书处专题报告,邀请秘书处人员参加,并就年会召开情况写出专题总结报学会秘书处备案,由秘书处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五、成果评奖
第十四条为了加强学会对下属各分会的教育科研评奖的规范管理,防止出现无序、过滥现象,保证评奖工作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武昌区教育学会章程》,武昌区学会各类教育科研成果评奖统一由武昌区教育学会管理。
第十五条 武昌区教育学会教育科研成果评奖由武昌区教育学会每四年举办一次,为全区最高规格的学会教育科研成果奖励。单项性评奖由区教育学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可通过召开学术年会、组织本学科(专业)研究活动的形式举办。
第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举办单项性评奖,必须事先向武昌区教育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举办。否则将依文件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区级教育学会科研成果证书由武昌区教育学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均要加盖武昌区教育学会的印章,否则视为虚假证书。
第十八条 严肃评奖工作纪律,对未经申请而擅自组织评奖活动者,对评奖活动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换届会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对专业委员会理事会进行换届:
(一) 理事长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
(二) 理事会有近三分之一人员已调离本学科(专业)领域;
(三) 学会秘书处通知进行换届。
第二十条 换届前,原任理事长或秘书长必须对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总结,在区教育学会秘书处参与下,清算本会财务,审阅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召开换届会议时,须邀请学会秘书处人员参加,并将换届结果及时上报秘书处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七、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会每两年对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评价,以表彰先进,进一步提高学会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 对专业委员会的评价分先进、达标、不达标三种类型;具体量化标准由学会秘书处制订,90分以上为先进,89—60分为达标,60分以下为不达标。对评为先进专业委员会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会秘书处每两年举行一次“优秀会员”和“先进学会工作者”评选活动,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
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武昌区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从1999年11月1日起生效。

武昌区教育学会
200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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